修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館 長 李秀鳳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94.04.28館秘字第0940001480號令發布
94.06.22館祕字第0940002258號令修正
96.01.15館秘字第0960000204號令修正
99.02.01館秘字第0990000316號令修正
100.08.30館秘字第1000003025號令修正
103年.05.1館秘字第10315602251號令修正
103年.08.1館秘字第10315606801號令修正
109年.11.25館秘字第1091563131號令修正
111年.01.28館秘字第11115602621號令修正
112年.02.24館秘字第11215603611號令修正
114年.06.24館秘字第11415616011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第 三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多功能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另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七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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