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交授觀宿字第11406005731號
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
部 長 陳世凱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之一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作營利使用者,應依本規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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