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交授觀宿字第11406005731號

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

 

部  長 陳世凱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之一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作營利使用者,應依本規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