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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部 長 彭啟明 出國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