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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客發推字第1148300419號

訂定「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

附「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


主  任 何金樑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所稱場地為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

第 三 條  本露營區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使用規費,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活動時,經本中心核准後,得免收取或優惠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自發布日施行。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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