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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海保字第1140007162號

訂定「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附「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主任委員 管碧玲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二條規定,受理海洋庇護區之申請案,應依附表逐案收取審查費。

第 三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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