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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海保字第1140007176號

訂定「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主任委員 管碧玲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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