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海保字第1140007176號
訂定「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主任委員 管碧玲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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