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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文源字第11420290642號

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三、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惟依實際發展需求,得提二年期計畫。

八、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管考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實地訪視報告及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二)輔導老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各階段撥款及效益評估之重要參據。

(三)獲補助之二年期計畫,其第一年執行不佳者,本部得召開專案會議重新檢討或終止第二年計畫之補助額度。

(四)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並舉辦相關培訓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共同出席,並應配合本部進行績效評核。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未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釋出;成果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或相關網站,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四)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DGL1.0)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眾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採「CC0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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