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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農授漁字第1141546304號

修正「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人應上傳下列文件,至本部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平臺(網址:https://fmworkers.tw),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效期間至少一百二十日以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四)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五)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2、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六)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七、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人。

    經審查認定符合資格者,應記載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一百二十日,並副本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經認定符合資格後,發現有第五點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原認定合格之行政處分。



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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