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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國規委會字第1140207908號

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名稱並修正為「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附修正「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部  長 顧立雄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防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三 條  本大學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五 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國際事務處:掌理國際學術研究合作及促進國際教育交流等相關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必要單位。

第 六 條  本大學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本大學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第 七 條  本大學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學院、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研究所、中心、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第 八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校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學院所屬學系(科)、各學程、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各學院院長、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中心、室主任、研究所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如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

  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 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 十一 條  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大學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大學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第 十四 條  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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