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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農保管字第1142668777號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代理署長 蘇茂祥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現地勘查作業: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時須辦理現勘。但經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其他佐證資料審查,免辦理現勘:

(一)變更之審查費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金額者。

(二)僅改變材質、植生區域、土方暫置區或配合工序調整等簡易工項。

(三)水土保持義務人重新提送書件且內容未變更。

十一、施工(停工)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計畫:

 1、計畫面積未滿十公頃: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每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實施完工檢查,施工期間跨汛期三個月以上,或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至少應檢查一次。

 (三)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以上之豪雨特報時,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四)申報停工並繳回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得暫停實施檢查,並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維護管理之責。

十一之一、完工檢查之抽驗方式:

   (一)滯洪及沉砂設施應全數檢查。

   (二)前款以外之水土保持設施,抽驗數量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但所在位置量測不易或有安全疑慮,不在此限。

   (三)未抽驗或隱蔽部分之水土保持設施,以竣工書圖及照片進行書面審查。

十二、偏遠地區審查監督作業方式:

 (一)偏遠地區:臺灣本島以外地區或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二)審查方式:得以書面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免現場勘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四)完工檢查:得以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及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水土保持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取代完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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