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教師(二)字第1142601882A號

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九點

 

部  長 鄭英耀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各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除下列規定外,依各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應與本部核定之各師資類科相同:

1、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修業年限應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一學年以上(以學期計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2、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其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原師資類科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一學年以上。

3、師資生於大學就讀期間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取他校研究所,經二校同意,得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資格移轉前已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得辦理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一學年(以學期計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4、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非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並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5、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三分之一為限。

(2)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課程),得申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3)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及修畢教保課程者,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扣除教保課程採認抵免之學分數後之總學分之三分之一為限。

(4)本目之(1)至(3)之非師資生,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6、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原則,但有相同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年限得予延長。

(二)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三)各專門課程與各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四)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