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教人(三)字第1144202765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師法第35條第2項。
三、「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本次修正條文係因應總統政策指示,為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及初任並兼任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之規定,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及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爰縮短草案預告期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937,關專員。
(四)傳真:(02)2397-69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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