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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經產字第11451019570號

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郭智輝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二)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或為外人投資企業。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並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5+2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經認定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四)最近一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投資計畫書十五份,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符合前點第三款適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

(三)如為外人投資者,檢附股東結構之相關文件。

(四)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署、投資臺灣事務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經理銀行。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未依核定內容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八、經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其投資地點、生產或營運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如有變更時,廠商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核定。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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