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140230673號
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
部 長 顧立雄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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