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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經園字第11455700370號

主  旨: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因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臨時應急污水廠已更名為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監測站(以下簡稱林口工二監測站),並設置自動水質監(視)測系統,且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林口水資源中心已完成二期擴建事宜,爰修正旨揭附表表五之林口工二監測站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因應廠商需求及反應營運成本現況,俾利業務順利推動。

二、「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如附件。


部  長 郭智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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