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經園字第11455700370號
主 旨: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因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臨時應急污水廠已更名為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監測站(以下簡稱林口工二監測站),並設置自動水質監(視)測系統,且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林口水資源中心已完成二期擴建事宜,爰修正旨揭附表表五之林口工二監測站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因應廠商需求及反應營運成本現況,俾利業務順利推動。
二、「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如附件。
部 長 郭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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