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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401657A號

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附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部  長 鄭英耀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運動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第 五 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 六 條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第 七 條  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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