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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總處培字第1143026287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為建構友善公務職場,增訂聘僱人員身心調適假及初聘僱人員核給慰勞假等相關規定,為利聘僱人員及時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556。

(四)傳真:02-239797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人事長 蘇俊榮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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