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客會綜字第1146000883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七條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送本會備查之資料如下:
一、工作計畫。
二、經費預算。
三、工作報告。
四、財務報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表單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定財務報告之格式辦理。
財團法人辦理年度工作計畫以外之工作,應符合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並報本會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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