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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農授金字第1147467097號

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四、本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六、本貸款借款人向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下稱受災證明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核發受災證明書及借款人向貸款經辦機構申借本貸款之期限,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內,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出具之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貸款應具備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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