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交產字第1145012234號
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
部 長 陳世凱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本部執行違反郵政法有關行政處罰事件之取締作業,由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辦理,並得請下列單位、機關派員協助之:
(一)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其他行政機關。
六、違反郵政法有關行政處罰事件應行適用法條及裁罰基準表,詳附表五。
前項附表五有關違法行為次數之計算,以違法行為日起往前三年,違反同項次規定之次數累計之。
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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