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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
代理主任委員 陳志民
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事業結合申報書之附件如為外文資料,應將重要內容略節成中華民國語言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