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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公法字第1141560479號

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


代理主任委員 陳志民


事業結合申報須知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事業結合申報書之附件如為外文資料,應將重要內容略節成中華民國語言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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