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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衛部保字第1141260395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一百十五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三、「一百十五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草案內容如下,並訂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二)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九萬四千元。

(三)前二項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

(三)聯絡人:李科員

(四)電話:(02)85906666轉6779

(五)傳真:(02)8590604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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