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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