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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經授園字第11455001800號

修正「和平工業專用港港區通行證請領須知」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和平工業專用港港區通行證請領須知」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產業園區管理局決行

 

和平工業專用港港區通行證請領須知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申辦前點各款港區通行證,須齊備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至和平工業專用港港區通行證線上申辦服務平台(https://hpihpass.com.tw)申辦,並上傳應備證明文件及照片之電子檔,不符規定者得予退件。

  依前項申請之定期通行證,請領用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後,至本部和平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領證。

四、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由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港警總隊)依下列方式驗證放行:

(一)因公、商務、探親等需求進出港區之人員與車輛及未辦妥出境手續之船員進港區,憑港區通行證驗證放行。本款所稱探親之人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公司)、港區執行公務(含委辦單位)及港區駐地機關之人員,得憑該機關(構)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文件,以紙本登記方式驗證放行;另為提升進出港區效率,本款規定之人員及其車輛亦可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港區通行證。

(三)在港船舶之在職船員依國籍出示下列證件驗證放行:

1、本國籍:護照(外國輪)或船員服務手冊(本國輪),及隨船入出境簽證。

2、非本國籍:護照或船員服務手冊,及臨時停留許可證、有效簽證或居留證。

3、港澳籍:護照或船員服務手冊,及臨時停留許可證、有效簽證或居留證。

4、大陸籍: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入出境許可證、臨時停留許可證、有效簽證或居留證。

(四)經港公司登錄造冊進行垂釣活動者,憑該名冊驗證放行。

 

(五)其他經本部、園管局或分局核准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憑該核准文件驗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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