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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文藝字第11430269102號

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並請其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同一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及跨年度計畫,由本部另行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用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前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例繳回本部。

十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二、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官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下載查閱。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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