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農輔字第1140023495號
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發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
五、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六、長期壓迫引發之關節滑囊病變。
七、手指骨關節炎導致手指變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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