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4076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1條。
三、「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林警務正
(四)電話:02-23512260
(五)傳真:02-2394509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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