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參與評選之搭配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評選作業:
(一)投資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機構營運基本資訊,包含組織結構、董監事成員、基金來源、投資團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名單等。
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包含投資原則、投資地區、投資產業、投資階段別等原則及投資目標。
3、投資程序與審議,包含投資個案來源、投資評估原則、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審議機制說明。
4、投資後管理作為,包含投後管理作為與輔導機制、個案出場策略及預期績效。
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
6、投資機構、投資團隊或投後管理合作夥伴利害關係人及近五年訴訟、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紀錄揭露,或有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之情事者。
7、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8、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作為投資管理合約附件:
1、搭配投資人應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有委任與其他法律關係,並應於搭配投資前敘明投資資金來源。
2、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
3、應使用本署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按以下規定於前開系統更新登錄,並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1)按季提供專案辦公室各被投資事業最新營運、財務情形。
(2)各投資期別之後3年為處分期,每半年提供被投資事業處分進度說明。
(3)每年提供被投資事業投資分析說明。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至少於處分前一個月,具體敘明被投資事業之現況與前景、規劃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以書面通知本署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
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本署及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署或專案辦公室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專案辦公室經本署同意後得依契約規範處以罰款或終止管理合約。
7、對於被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契約終止前兩個月以書面通知本署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檢附所管理被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
8、若有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終止時,其所管理之信託專戶被投資事業,專案辦公室得洽其他搭配投資人同意接管。
八、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1、投資申請時一年內曾進駐於林口新創園或亞灣新創園之中小企業。
2、投資種子期企業(原則成立三年內)者。
3、投資於淨零碳排、ESG永續經營,或社會創新企業者。
4、投資跨國合作於國內落地之合資公司,其合作國家為中華民國有簽署MOU或合作協議者。
(二)後續增資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三)搭配投資人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之事業,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之投資事業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四)搭配投資人申請之搭配投資事業,不得為國家發展基金重要新興事業投資或專案投資之個案,但原為本方案搭配投資事業者,不在此限。
(五)搭配投資人申請個案共同投資時,投資前應由搭配投資人先行評估並擬具搭配投資事業之投資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財務及市場預估與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投資條件、投資後管理作為與出場規劃等,由專案辦公室負責審查後建檔保存。
(六)搭配投資人應擬具搭配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會召集人員層級以總經理以上為原則;惟屬第四點第一款資格者,得由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屬第四點第四款資格者,得由財務長或投資長召集。委員應包含本署或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一至三位相關產業專家學者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若搭配投資人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者,投資審議會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若搭配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超過一億元時,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
(七)搭配投資人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提交專案辦公室後,報經本署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十、本專戶被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搭配投資人應就被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署及專案辦公室。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搭配投資人應依各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四大類,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俾能達到分類管理之效果:
1、A類:投資獲利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產業未來性、殖利率及每股盈餘,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關注股價趨勢及公司獲利變化情形。
2、B類:投資未獲利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3、C類:投資獲利之未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上市櫃規劃,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4、D類:投資未獲利之未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四)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搭配投資人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瞭解其經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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