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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37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要點」第六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署應依學校所提補助計畫審查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國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最高全額補助。

(二)教育部主管私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學校應編列相對配合款。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之規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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