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農人字第1140113936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