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農人字第1140113936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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