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農人字第1140242701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
一、投資企劃組。
二、工商服務組。
三、營建環境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桃園園區。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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