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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農人字第1140242701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

  一、投資企劃組。

  二、工商服務組。

  三、營建環境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桃園園區。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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