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經授商字第11404410400號
主 旨:公告修正「商家援助方案」委託辦理單位推動工作事宜。
依 據:依據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第2條。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受災店家儘速恢復營運,自114年8月19日至115年12月31日委辦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花蓮縣政府辦理「商家援助方案」之受理、審查、通知補正、核定、駁回、查驗、撥付、撤銷、廢止援助及相關作業,其援助對象及方案內容如下:
(一)援助範圍: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及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
(二)援助對象: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或具有稅籍登記,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附件規定之行業別之營利事業。
(三)方案內容:商家援助係對商家因受災致生財器具毀損之援助,每案援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二、本部得對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辦辦理相關事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援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三、本部114年9月12日經商字第1146800149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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