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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4號

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

 

部  長 陳駿季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業部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三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三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十八、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借款人屬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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