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6號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農業科技園區分為中央政府主導型及地方政府主導型二類:
(一)中央政府主導型:係指由農業部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並負責規劃及開發位於屏東縣之農業科技園區、位於臺南市之花卉創新園區及位於桃園市之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
(二)地方政府主導型:係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產業實際需求規劃、設置及開發之園區,如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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