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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9號

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農產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林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漁業:新臺幣六千八百萬元。

 (四)畜牧: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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