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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農產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林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漁業:新臺幣六千八百萬元。
(四)畜牧: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