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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518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依本要點之申請、審查、請款及補助比率如下:

(一)申請:

1、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2、國立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前款申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審查結果;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行通知審查結果。

(三)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國立學校由本署撥入校務基金,私立學校逕向本署請款。

(四)補助比率: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最高全額補助。

2、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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