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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文藝字第11420443281號

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依據提報之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本部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以不逾團隊所提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本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本部同意補助者,得先行匡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助團隊仍應逐年提具詳實之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依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四點所列相關表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與本部辦理簽約事宜,並依契約規定檢送第一期款收據(併附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本部辦理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檢送一月至六月底期中書面成果報告一份、影音資料雲端連結(含成果報告電子檔、活動照片及影音資料)、第二期款收據(併附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收支清單,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書面成果報告一份(一月至十二月)影音資料雲端連結(含成果報告電子檔、活動照片及影音資料),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部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受補助團隊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團隊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及其他機關)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一、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二)團員更動人數達半數以上或補助計畫內容變更(以契約書附件計畫書為對照),請於事前函報本部同意。。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部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十二、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且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團隊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四)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五)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應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資料明顯處,應明列「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支持。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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