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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文藝字第11420447981號

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目的

  為因應文化部(下稱本部)成年禮金及青年席位相關政策,開發欣賞表演藝術之青少年觀眾,本部鼓勵表演藝術團隊製作適合該年齡層觀賞之表演節目,將表演藝術向下扎根,培養未來藝文欣賞人口,特訂定本須知。

三、提案內容要件

(一)節目內容應適合青少年年齡層之族群。

(二)須為完整公開之售票表演節目。

(三)應規劃節目校園推廣計畫。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以文學作品、漫畫、繪本等改編之演出節目得優先列為補助對象。

(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同一提案計畫之經費項目已獲本部或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計畫內容如對培養表演藝術之青少年觀眾有重大助益,或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不受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之限制,由本部斟酌經費情形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本部亦可主動邀請表演藝術團隊申請提案。

十二、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二)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如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者需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受補助者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者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廉政專區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點選宣導資訊。

十四、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者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及執行本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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