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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五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九十六元。
部 長 洪申翰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