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參展相關文件、執行計畫成員名單等。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評審方式: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審查人員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請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評審基準:
1、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級別、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展會之等級參考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可行性及臺灣藝術家質量、臺灣藝術家參展比例。
3、行銷推廣措施。
4、經費之合理性,包含展位需求及規模、可補助項目內容。
5、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三)為避免資源集中挹注,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三案為原則。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受補助者交付本部相關資料及全案成果資料(含照片、影音資料、文字等內容素材),受補助者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及執行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身分揭露: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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