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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文資綜字第11430107632號

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局  長 陳濟民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內容及相關程序:

(一)前點規定補助對象得申請之項目、申請日期與程序、補助經費原則、審核方式、撥款方式、其他應注意事項及考評項目,依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類別或性質,分別如附表「A類一覽表」、「B類一覽表」、「C類一覽表」、「D類一覽表」及「E類一覽表」所定。

(二)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局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向本局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起執行並經核定之計畫,受補助者得依修正後之第一款附表規定向本局申請變更補助經費。

四、補助計畫及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二)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局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三)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屬國家、其他公法人、中央機關(構)所屬公營事業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提案免納),並依規定自行編足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專業團隊、民間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補助經費。

(五)專業團隊及民間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者,計畫內容應敘明執行計畫人員及勞動條件等,所提供之勞動條件,將列入核定補助額度之審核標準。

(六)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第三款至前款規定者,本局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七)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八)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或所有單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本局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並作為未來補助參考。

(九)經費來源如係本局推動中長程計畫,受補助案件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受補助者需於當期計畫最後年度修正計畫並辦理結案,重新報本局核定次期補助後執行。

(十)如有跨不同年度執行情形,本局將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結果,於必要時延緩撥付補助經費或協議調整補助比率。

(十一)核定補助計畫之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本局將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十二)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上各期比率撥付。

(十三)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及團隊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四)受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須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五)本局辦理本要點補助案件之審查作業,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刪除)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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