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農金字第1147452687號
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駿季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第 十八 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現行條文第十九條之刪除,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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