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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農金字第1147452687號

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駿季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第 十八 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現行條文第十九條之刪除,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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