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農輔字第1140023704號
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就醫津貼之核給,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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