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資安輔導字第1143001040號
訂定「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
附「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
署 長 蔡福隆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費項目如下:
一、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
二、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
第 三 條 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四 條 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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