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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農保管字第1142672123號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陳俊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現地勘查作業: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時以辦理現勘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其他佐證資料審查,免辦理現勘:

(一)偏遠地區:臺灣本島以外地區或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二)機敏地區:屬機密文書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現勘有機密外洩或人員安全等疑慮者。

(三)變更設計:

1、審查費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金額者。

2、僅改變材質、植生區域、土方暫置區或配合工序調整等簡易工項。

(四)水土保持義務人重新提送書件且內容未變更。

(五)其他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到達者。

八、審查結果:

(一)屬本署審查者,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

十一之一、完工檢查之抽查方式:

   (一)滯洪及沉砂設施應全數檢查。

   (二)前款以外之水土保持設施,抽查數量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但所在位置量測不易或有安全疑慮,不在此限。

   (三)未抽查或隱蔽部分之水土保持設施,以竣工書圖及照片進行書面審查。

十二、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監督作業方式:

 (一)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二)完工檢查:得以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及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水土保持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取代完工檢查。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八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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