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二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上傳計畫書、立案證明(法人、民間團體等)或身分證(自然人)、師資同意書等,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如申請者為自然人,請檢附「文化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件一)。
(三)身分揭露: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四)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含無障礙可近性之規劃方案)。
4、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效益。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包含講師、導師、與談者、表演者等)。
10、其他(無則免)。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於受理申請公告補充之。
八、撥款及核銷:
(一)本要點採一次性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檢具收據、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二)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完成發包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具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並於結案時檢送成果報告書。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核銷單據不符規定等,本部保留取消補助或扣款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二、責任義務:
(一)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三)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四)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六)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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