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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872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支給數額核實支給;課餘時間,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學校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其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學校辦理實習科目之學習扶助課程,其所需材料費用,應優先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之實習實驗費、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而未支用之賸餘款,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獲本署補助之實習材料費,予以支應;仍有不足時,始得以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行政費支應。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率核定之。

八、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除經教育部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者,本署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學校依各該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八;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九;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三)受補助學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後,辦理核銷結報如下:

1、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辦理核銷結報。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或法務部矯正署彙整後,由地方政府或法務部矯正署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核轉本署辦理核銷結報;其結報效率將納入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比率之參據。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生效之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適用於修正生效後核定之案件,前項第二款規定,適用於修正生效後申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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