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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145023665號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卓榮泰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統籌打擊詐欺犯罪政策及執行策略,協調跨部會打擊詐欺犯罪分工與整合、協調及推動其他涉及打擊詐欺犯罪工作,置指揮官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院編制表(請參見PDF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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