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145023665號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卓榮泰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統籌打擊詐欺犯罪政策及執行策略,協調跨部會打擊詐欺犯罪分工與整合、協調及推動其他涉及打擊詐欺犯罪工作,置指揮官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