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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教社(一)字第1142403797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至多補助三案為原則。但本部得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決定補助件數及核定補助額度。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目限制。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五)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計畫補助款之分攤款,高於其財力級次應編列者,本部得予以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客觀事實經本部認定確無法足額編列計畫分攤款,致影響計畫推動者,本部得於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之原則下,酌增計畫補助款。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

(1)配合本部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計畫。

(2)推動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計畫。

2、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計畫。

3、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4、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

(二)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計畫: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之研討會及學習計畫。

(2)培訓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3)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4)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5)以終身學習理念為宣導主體之學習計畫及推廣活動。

(6)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2、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3、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計畫。

4、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1)推動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工作坊或研習。

(2)社區大學師資或人才培訓。

(3)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5、辦理社會層面之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及研習培訓。

6、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課程活動及研習培訓。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案之補助,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相關考核項目。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辦理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從優核給下年度補助額度。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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