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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傳藝秘字第11430042702號

修正「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


主  任 陳悅宜


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傳統與藝術音樂之相關團體及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與藝術音樂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四)特殊個案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團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其人員及個人,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限國籍。

四、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音樂類

1、專輯獎:

(1)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以傳統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2)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以藝術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3)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以跨界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4)最佳影音出版獎:以我國傳統表演藝術影音為內容之出版作品(含製作、影像後製、剪輯成音、視覺設計)。

2、個人獎:

(1)最佳作曲獎:專輯作品中作曲表現傑出者。

(2)最佳作詞獎:專輯作品中作詞表現傑出者。

(3)最佳編曲獎:專輯作品中編曲表現傑出者。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在音樂專輯之整體策劃與統籌曲目選輯、詮釋、錄音等各方面表現傑出者。

(5)最佳演奏獎:以個人、樂團或指揮演奏詮釋樂曲表現傑出者。

(6)最佳演唱獎:以個人、合唱團或指揮演唱詮釋樂曲表現傑出者。

(7)最佳錄音獎:以優良錄音技術輔助音樂之錄製,能忠實呈現音樂內容之原貌,並有助於其藝術性之提升者。

(二)戲曲表演類

1、最佳年度作品獎:以戲曲藝術形式作為表演方式之作品。

2、最佳編劇獎:年度演出之首演劇本傑出者(含原創、改編及舊戲整編修編劇本)。

3、最佳音樂設計獎:年度演出之音樂設計、作曲、編曲、編腔。

4、最佳青年演員獎:年度演出之具優質發展潛能之新生代表演人員,且年齡在三十五歲(含)以下,本獎項得獎以一次為限。

5、最佳演員獎:年度演出之表演傑出者。

6、最佳偶戲主演獎:年度演出之偶戲主演傑出者。

7、最佳導演獎:年度演出之導演傑出者。

8、評審團獎:由評審委員推薦年度具重要意義之作品(可提名符合該屆報名須知規定演出時間內之戲曲表演類作品)。作品需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特別獎:對傳統與藝術音樂及戲曲表演藝術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十、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青年演員獎、最佳演員獎及最佳偶戲主演獎,得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其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

(二)戲曲表演類之最佳青年演員獎及最佳演員獎,僅得擇一報名參賽;最佳偶戲主演獎及最佳青年演員獎,同一演員於同一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賽。

(三)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賽;每張專輯報名單一獎項不得超過三首。

(四)同一張專輯應就傳藝金曲或流行金曲之獎勵擇一,不得重複報名參賽。

(五)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應同意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無償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

(八)其他本中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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